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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

2016-01-08 10:23阅读数:32547


一、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

(部分修改后2018年5月10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英文名称:ZHEJIANG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ZMIF。

    第二条  本会是省内机械工业企业和社会团体以及机械行业有关流通、教育、科研和设计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团结和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综合优势,促进机械行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浙江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和建议,并协助推行;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

 (三)调查整理行业基础资料,统计、交流会员情况和信息,组建行业信息网络;

(四)协助组织制订行业标准、各类定额和统一规范,并推进贯彻实施;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管理、科技、质量等方面的观摩、展销和研讨等交流活动;

 (六)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调同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

 (七)对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及各类专业培训,开展会员公益活动;

(八)向国内外用户介绍会员产品和项目,推荐会员参与政府的招标采购和重大工程投标;

(九)承办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和应会员要求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和转移的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团体(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省内从事机械行业生产、流通、教育、科研和设计等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凡具备上述(一)、(二)二条的省内从事机械行业生产、流通、教育、科研和设计等工作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并发给相应证件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同业公约和规则。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会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后,注销会籍。

无特殊原因,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下列原因可停止会藉:

  • 歇业、被兼并或整体转为非机械行业产品;
  • 破产;
  • 被依法撤消。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劝告无效后,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会员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财产处分;

(五)决定其他有关会员权利义务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单位理事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担任人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调整人选,书面通知本会,由理事会秘书处变更,并经下次理事会议确认。

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非会员代表特别理事。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聘任特别理事、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理事辞职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及作其负责人;

(八)决定本会秘书长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其他依职责应办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决定本会的日常重大工作,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为会员代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处理会务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时,指定副会长代理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副秘书长以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其报酬;

(四)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工作,配备精干工作人员。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名副秘书长以下办事机构工作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必要可设立派驻省内各地的代表机构及开展业务需要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和企业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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